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在被羈押了一年零兩個月之後,年逾六旬的廣西籍男子銀某全於前日被海珠區法院當庭釋放。此前,身為海珠區某幼兒園門衛的他,被指控涉嫌於2012年10月23日上午9時許,利用單獨從門口接遲到學生進入課室之機,用手猥褻了一名3歲女童的下體(本報2012年10月29日廣州讀本裝潢曾報道)。
  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六次開庭審理,景觀設計最終法院認為銀某全雖有作案嫌疑,但此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據間的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一審判定銀世全無罪。
  事發:女童回家洗澡喊系統家具“下麵疼”
  事發於2012年10月,女童柯柯(化名)尚不滿3歲,就讀於海珠區某幼兒園。海珠區法院查明,2012年10澎湖民宿月23日、24日連續兩天晚上,柯柯的母親在給女兒洗澡時,均聽其抱怨“下麵疼”。經詢問,柯柯向父母稱被幼兒園門口的叔叔用尖尖的東西弄陰部。父母遂懷疑女兒在幼兒園遭性侵。
  2012年10月26日早,柯柯的父母、舅舅等多人前往涉事幼兒園瞭解情況,後與幼兒園工作人員發生衝突。其間,柯柯的家人一方將幼兒園年逾六旬的門衛銀某全頭部打成輕微系統傢俱傷。同時,柯柯父母就懷疑女兒遭性侵一事報警,門衛銀某全其後被警方帶走調查。
  女童柯柯後經醫院檢查,病歷描述為“陰道前庭稍紅腫、觸痛,處女膜完整”,但醫院並未對導致上述情況的原因作出明確診斷分析。法醫鑒定的結果是:女童體表未見明顯損傷,處女膜完整。
  羈押:六旬嫌疑人被關14個月
  該案後經海珠區公安立案偵查,銀某全被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刑拘。同年11月,銀某全被檢方批捕。今年1月份,銀某全被以上述罪名在海珠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該案第一次審理時,被告人銀某全就當庭否認存在猥褻行為,而辯護律師也為其進行無罪辯護。此後的數月間,案件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六次開庭審理。據統計,銀某全從羈押之日起至前日被當庭釋放止,羈押時間共計一年二個月,合計400多天。
  據該案判決材料顯示,銀某全在偵查階段所做的前三堂供述,均承認了自己存在猥褻女童的行為。他稱是在從家長手中接到孩子,將孩子帶往課室過程中,途經廁所時快速蹲下身,用手伸進女童褲子里實施了猥褻。
  但是,銀某全從第四堂口供開始,進行了翻供,否認有猥褻被害人的行為,稱此前之所以承認,是為了能早點回家而亂說。
  銀某全在庭審階段稱,他所做的前三堂有罪供述,是偵查人員要求其配合工作,稱簽了字就可以回家的情況下才供述的,親筆供詞是偵查人員叫其照抄的筆錄,筆錄和親筆供詞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銀某全的辯護律師,也對該案從口供、監控、物證等多方面提出了疑問。
  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銀某全涉嫌存在猥褻行為的證據,尚存在一系列矛盾和疑點。如被害人對事發時間、地點的描述,與銀某全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偵查機關未能在案發後及時組織被害人對案發現場、嫌疑人進行指認和辨認,後雖經補充但證據間的矛盾無法合理排除;被害人親屬提供的證據多屬傳來證據(註:聽別人轉述的、二手的證據),證明力不高;案發現場監控未能完整記錄銀某全的行動軌跡,不能直接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陰部紅腫就是銀某全猥褻所致的唯一結論;偵查人員未能對前三堂有罪供述存在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故供述可信性存疑等。
  海珠區法院稱,“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綜上,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銀某全雖有作案嫌疑,但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據之間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銀某全有猥褻被害人的確定無疑的唯一結論,故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海珠區法院最終一審宣判,被告人銀某全無罪。據悉,銀某全於前日下午宣判後,被當庭釋放,目前已經回到廣西。而該案公訴人對於是否會提出抗訴,表示要研究後再作決定。
  焦點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銀某全涉嫌存在猥褻行為的證據,尚存在一系列矛盾和疑點:
  ●被害人對事發時間、地點的描述,與銀某全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
  ●案發現場監控未能完整記錄銀某全的行動軌跡,不能直接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陰部紅腫就是銀某全猥褻所致的唯一結論
  ●偵查人員未能對前三堂有罪供述存在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故供述可信性存疑
  海珠區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一審判定銀世全無罪。  (原標題:猥褻幼女疑犯當庭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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